日记无论写得多好,多么有文采,有学问,都是一种自言自语、自说自话的话语。因此,没有谁会对没有发表的日记提出公共说理的要求。但是,日记(或其他形式的私人写作)一旦发表出版,并且有了开导、影响别人的企图,那它就已经进入了公共话语的领域,因此也必须接受“说理评估”的检验。
我这里的主要联想是在毛象上到底要不要参与别人的讨论或者指出别人的谬误,因为有时候不太好区分对方究竟是想发泄情绪,还是在讨论或者试图“开导、影响别人”。
作者前文提到了私域和公域的区分,比如和别人聊天或者自己酝酿想法的时候的零碎语言相当于“草稿”“笔记”,属于私域,这个时候不考虑读者。而后整理成写给别人看的文字的时候就要考虑读者的看法了,这个属于公域。我认为网络上的发言大多是混合的,毛象默认限字 500,看起来不像是一个能够好好说理的字数,很多人拿来当日记或者小范围群聊用,发表一些随意的自说自话或者不严谨的说理。但依旧会被一部分本来没有被预计在受众里的人看到的。
我个人还是希望默认情况是大家可以大胆地发出评论,至于评论会不会被博主认真对待是博主的事情,反正博主有拉黑的自由。对此有特殊要求的博主,比如一般不欢迎陌生人前来指导,或者上网就是想放松而不想说理的话,应该在简介里写明。我觉得“指导”应该对双方(加粗)来说都是个好事,但这当然是在双方都比较愿意接受不同观点的情况下,其他的太困了不想写了。
当一个政党(顾名思义是一种小群体)的观点要传达给它之外的社会人群时,“我们之间”的同志关系就必须转换为“我(们)与你(们)”的平等公民关系,原先不一定需要的“说理”也就变得非要不可了。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政党的观点被直接放到社会中去,并要求其他人群像党员一样对之加以接受,这在中国几乎已成为惯例。“我们之间”和“我(们)与你(们)”这两种不同话语严重混淆,使得“我与你”的平等公共说理话语一直无法在中国得以确立。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朋友有一次跟我说过她跟德国同学交谈的时候对面用到 wir(我们)这个词,非常明确地是指代了对面自己的小圈子,而不包括她,她一开始以为也包括她所以产生了一些疑惑。我在听到德铁说 Wir verabschieden uns von den Fahrgästen die hier aussteigen 的时候,也总是在想这里的 wir 到底是指德铁工作人员还是指包括乘客的“让我们”。我理性觉得是前者,但我总忍不住往后者联想,因为感觉很熟悉这样的话语。不区分“我们之间”以及“我们与你们”,大概是从小养成的坏毛病。
这里面还写到《雷锋日记》里雷锋说的“处处听党的话,坚决地、无条件地做党的驯服工具。”作者认为这是雷锋日记里自己写给自己看的,所以他愿意怎样想都可以。但如果要求“学雷锋”的话,那就是公共对话了,就不能把雷锋的话摆出来完事,而是要对这些话加以论证。
啊我觉得这个角度好对!政治书里就总是记记背背历任领导人的话,“必须”,“坚决”,但是又什么论证也没有,最多加一句“前人论证过了,是绝对正确的”,这根本就不是科学啊?中国的政治学不是科学吗?政治学的英语是 political science,德语是 Politikwissenschaft 呀?
没想到我对政治挺感兴趣的,即刻开始看 Einführung in die Politikwissenschaft(?
当某种意识形态被用作理由时,便不能用简单的科学事实去对它证伪。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话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
草,我想起在#论自由 里读到的:https://rhabarberbarbara.bar/@unagi/106544850447942820
1859 年的人认为“新闻自由”在防范腐败或暴政方面的意义不言自明。
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看了这段我心情复杂…所以网上那些拿“价格没谈好”“仙人跳”来诋毁女性的人,全都不是“一般人”,不是“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而且这一段是在说不能盲信专家权威,专家权威怎么会缺乏这些常识呢?
在美国,对互联网和公开政治对立有所了解的公众,许多都知道“戈德温法则”(Godwin’s Law)。这个法则是由美国知名律师迈克·戈德温(Mike Godwin)在1990年提出的,先是用于网上的在线辩论,现在也用于一般的政治辩论,指的是,当一个对立的讨论不断延展时,参与者用纳粹或希特勒来类比对方的概率会趋于1,也就是100%,简直没有例外。
确实记得不久前有一段争论中各方互相指责是纳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