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看了这段我心情复杂…所以网上那些拿“价格没谈好”“仙人跳”来诋毁女性的人,全都不是“一般人”,不是“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而且这一段是在说不能盲信专家权威,专家权威怎么会缺乏这些常识呢?
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
草,我想起在#论自由 里读到的:https://rhabarberbarbara.bar/@unagi/106544850447942820
1859 年的人认为“新闻自由”在防范腐败或暴政方面的意义不言自明。
当某种意识形态被用作理由时,便不能用简单的科学事实去对它证伪。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话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https://pawoo.net/@mammonyan/107742042448246424 这条让我想起#肖斯塔科维奇回忆录 里读到的:
这位当时还不老而且仍然很漂亮的诗人开始行乞了。他站在列宁格勒一个热闹的街头,颈上挂着一块写着“诗人”的牌子,头上戴着帽子。他并不哀求,而是傲然索取。吃惊的过路人给了他钱。季尼亚科夫用这种方式得到不少钱。他向左琴科吹嘘说,他比以前赚得多多了,因为人们喜欢把钱给诗人。
我惊了 Baby 的裙子还进了博物馆吗。。
https://collections.vam.ac.uk/item/O1241789/invitation-dress-dress-kumiko-ueh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