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学界一九七几年还不知道鸟类有味蕾,因为他们不会德语,事实上德国人一九零几年就发现了鸟类的味蕾在喙上。
很惊奇,为什么印象中以前的德国人那么厉害,好多百年前的著名研究都是德语或者德国人弄的,纳粹德国时期才纷纷跑去美国,壮大了美国学界。
改善男女比例当然是要靠个人的努力的,但是我能担起这个重任吗?我感觉我不是神经很强大的人,而且已经在女性缺失的环境里呆太久了,很寂寞…
但我为什么不强大,以前的我好像不是这样的
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看了这段我心情复杂…所以网上那些拿“价格没谈好”“仙人跳”来诋毁女性的人,全都不是“一般人”,不是“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而且这一段是在说不能盲信专家权威,专家权威怎么会缺乏这些常识呢?
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
草,我想起在#论自由 里读到的:https://rhabarberbarbara.bar/@unagi/106544850447942820
1859 年的人认为“新闻自由”在防范腐败或暴政方面的意义不言自明。